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發(fā)布地方性規(guī)章《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到“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這是全國或地方教育性法規(guī)中,首次提出“懲戒”的概念。(2月21日《中國青年報》)
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夸美紐斯曾說:“樹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們便會回復到它們的野生狀態(tài)。”可見,對犯錯的學生進行適度懲戒才是一種負責任、完整的教育過程。然而,在“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教師”、“懲罰學生是教師無能的表現(xiàn)”等種種極端思維的影響之下,特別是部分學生和家長動輒就以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為由投訴等的環(huán)境里,現(xiàn)在許多教師成了風箱里的老鼠------兩頭受氣。
禁止任何形式的懲罰的確保護了學生自身受教育的權(quán)益,但卻給教育教學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也給可塑性很強的學生帶來了“有恃無恐”的負面心理效應。教師不敢懲罰調(diào)皮的學生,不是不負責任的體現(xiàn),而是在大的教育環(huán)境之下“自我保護”的無奈之舉?!肚鄭u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盡管有7章44條內(nèi)容,但說千道萬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學生擾亂教學秩序,教師可適當進行懲戒”,之所以如此吸引公眾的眼球,乃是因為第一次將“適當懲戒”正式寫入規(guī)章辦法中,這也折射了教育工作者對犯錯學生幾乎束手無策的尷尬現(xiàn)狀。
“適度懲戒學生”寫入了規(guī)章辦法,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就目前而言距離期待中的效果還十分遙遠,因此還需理性看待“適度懲戒學生”這樣的話題。一則其在漢語詞匯的表達帶有模糊的屬性,“適度”的定義每個人心中都會有所出入;二則懲戒和懲罰之間的標準如何區(qū)分,對學生的哪些行為可以進行懲戒,更需要“約法三章”,否則難免陷入“羅生門”,讓人無所適從。
“嚴師才能出高徒”的千年古訓是經(jīng)過了歷史檢驗的,但未成年人畢竟是一個特殊群體,對于他們的犯錯行為,各界只有在懷著一顆呵護、關愛的心,在實施具體條例下,“懲戒”手段才能長袖善舞,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懲戒教育在我國源遠流長。在古代,老師都有一把戒尺。有人認為,戒尺的內(nèi)涵包括兩方面,一是儆戒、警示,所以戒尺的形式不可或缺;第二是尺度和方式,正是教育心理學中需要研究的儆戒標準。有人說:師愛是師德的核心,師愛是師魂,師愛是教育的基礎。教師對學生的愛,是一種只講付出不計回報、無私而廣泛且沒有血緣的愛,是一種嚴慈相濟的愛。懲戒成為一種教育藝術,學生在受到教師批評懲戒的過程中會體會出教師心中的愛,反思自己的過錯與過失。批評本身就是一門學問,對成長中的學生而言,更要講究技巧與方式方法。讓教育變成一種教師的智慧、教學的智慧和教育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