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蘭州市城區(qū)唯一的供水企業(yè)——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出廠水及自流溝水樣被檢測出苯含量嚴重超標。4月14日,蘭州數位公民對水廠提起民事訴訟。蘭州中院以“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拒絕受理此案。(4月14日《財新網》)
看了這條新聞,人們不禁會有幾分疑惑:當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依照法律來進行維權,怎么還就不具備“資格”了?難道,沒有所謂的“訴訟主體資格”,面對侵權時,人們就只能忍氣吞聲、聽之任之?怎么說都讓人難以接受。誠然,一般人可能不會明白怎樣才叫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是,無論立案庭工作人員僅做口頭解釋也好,拒絕出具書面文字裁定也罷,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面對侵權行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都是公民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就足夠了。
我們姑且不論專家對法律意義上的公益訴訟進行解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結論,起碼蘭州中院的答復和處理就顯得太過冷漠和生硬。法律的確是莊嚴的,不可能為人情而讓步。但是,輕飄飄的一句“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就將受害人訴求拒之門外,看似完全從法律條文出發(fā),有理有據,實則是對法律的簡單機械地運用,不但傷害了當事人的感情,還有違社會主義法治的真義。畢竟,現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同樣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追求和實現社會正義”,社會主義法治更應該貫徹“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
我們的立法機關和立法者們也該好好反思。須知,與“規(guī)范、事實、價值”的三維結構相對應,法律不僅僅是紙面上的法,還是行動上的法,也是理想中的法。這次“失敗的”維權事件,絕不能簡單地當成個案來看待,它恰恰暴露了我國在立法和用法理念上的薄弱與缺位,還有現行法律體系的不夠健全與完善。倘若在立法之初便考慮得更加全面細致、準確嚴謹一點,或者當問題和矛盾出現之后,能及時汲取經驗教訓對相關法律進行補充和修訂,怎么會在具體適用中出現法院說法一個樣、專家說法另一個樣的矛盾與無所適從?又怎會產生這種僅僅因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就導致依法維權反被法律所拒的幾近笑話的“黑色幽默”?
據新聞稱,原告方表示此次起訴雖未成功,但將對蘭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訴理由后再次訴訟。盡管遺憾于他們可能需要通過曲線途徑,才能實現自己的維權之舉,但是我仍然衷心希望他們能夠成功。因為,他們至少沒有輕易放棄依法維權的權利,這種精神對于推動我們的法治社會建設無疑會大有裨益。
(作者:湖南新邵縣委組織部何有臣)